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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类型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类型

1、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人之一没有独立的诉讼权能,不能单独行使诉权。

2、必须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普通共同诉讼人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二、申请追加当事人程序

1、应当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

(1)被追加当事人的各项基本情况/追加的事实与理由/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书所记载的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2、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无理的,应当作出驳回当事人申请的民事裁定。

三、被追加当事人诉讼地位

1、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原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原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1)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被追加的当事人若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直接追加为被告。

相关知识:共同诉讼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以上就是关于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类型的内容介绍,希望大家能有一定的了解。在共同诉讼中,怎么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因此您需要一位专业的律师。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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