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定义为只有数人共同才承认他们主张的权利关系并接受判决的适格,即不能以个别地起诉或应诉来请求本案判决。虽然一方当事人为数人,但它们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只有一个请求,只有数人共同才能行使处分有关权利和利益的请求。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理上,诉讼标的对于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的事件,如共同诉讼人必须全体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当事人适格才没有欠缺的,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立法中几乎不涉及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定义,可以将之定义为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多个当事人必须一并进行诉讼,法院必须一同进行审判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行为效力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1、首先是必要共同诉讼行为的牵连性。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内部和外部关系的存在以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在诉讼标的上存在牵连为前提。由于必要共同诉讼是诉讼标的对各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的诉讼,法院就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对各共同诉讼人的裁判必须同时进行,而不得分别裁判,并且其内容对各共同诉讼人不得矛盾;因此与普通共同诉讼比较而言,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表现出更多的统一性和牵连性。在必要共同诉讼人作出诉讼行为时,如果全体一致,无论是否有利于共同诉讼人,都应当以之为基础作出判决;但共同诉讼人之间行为不一致时,如果分别以之为判决基础,就容易发生相互矛盾的判决。由于必要共同诉讼牵连性,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
2、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有利于共同诉讼人,则其效力及于全体;不利于共同诉讼人全体的,对于全体不生效力。同时,在对方当事人对必要共同诉讼人作出诉讼行为时,无论其是对一人或是全体作出,其效力都及于全体。而对是否有利于全体这一标准的判断,是在当事人作出诉讼行为时,由法官从形式上加以判断,而不是在经过法院审理以后来进行。
在进行诉讼中,如对方当事人对于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起上诉、放弃上诉权或者自认,即认为对全体共同诉讼人产生效力。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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