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合并审理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根据《行诉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共同诉讼的类型
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共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
(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
成立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辖权;
(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诉讼案件才可以合并审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起诉的,可合并处理。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免费法律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