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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共同进行诉讼,存在着以下两方面的法律关系:

1.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这是指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对象,是共同诉讼人的外部关系。

2.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这是指共同诉讼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即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内部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这就是说,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采用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不能取得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这一诉讼行为只对事实行为的本人有效。例如,共同原告中的一人放弃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经共同原告全体承认的,对全体有效;共同被告中一人承认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经共同被告全体承认的,对全体有效。这里的承认可以是书面承认,也可以是口头承认,但口头承认必须记入笔录,并经全体共同诉讼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于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是有权独立实施诉讼行为,彼此具有独立性,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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