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怎么办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加被告应该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是如果在庭审结束后判决作出前就发现错误,为了节省国家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法院应该灵活处理,允许当事人追加被告,然后重新开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此种情形下如果法院不允许当事人追加被告或不依职权追加被告(法院一般不做),将会导致当事人上诉,上诉后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二审法院审查后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当事人将面临重新打官司。这些都是讼累。综上,法院应该灵活处理庭审程序,在中国的这种社会环境下,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程序意识不强、在诉讼中难免程序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在不影响判决公正的情形下应该予以灵活处理,方便当事人诉讼,也减轻法院负担。
如何避免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
首先要认清一审审判的定位,履行好一审法官的基本职责,准确把握民事案件审判的标准和要求,利用各种证明手段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经修订后实施,最高法院也下发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新规定实质上是对民事案件分工进行了重大调整,最高法院负责司法解释、审判监督和指导;中级法院主要是民事案件二审法院、还有部分一审再审职能;基层法院是一审法院。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承办人规定了这样一个相对细化的反面标准,只要办案法官遵循这样的办案标准,就会减少案件被发还重审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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