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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共同被告行政诉讼答辩状怎么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复议机关共同被告行政诉讼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XX,男,任县长。

住所地:XX市XX县XX区。

为原告赵XX诉我机关行政复议一案,作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关于“责令XX县公安局在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信访事项受理情况并根据受理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根据原告在复议中提交的《XX县公安局局长接待处理信访事项登记表》,可以证明原告就其鉴定问题包括对法医的控告到县公安局进行了信访,县公安局的局长或副局长对其进行了接待,并予以登记。

因此,根据以上查明的原告不服鉴定及对法医进行控告进行信访和XX县公安局接访的事实,答辩人认为XX县公安局未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遂作出了“责令XX县公安局在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信访事项受理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及《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均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鉴定,是指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为解决案(事)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和成果,依法对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等,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因此,XX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活动,是依据法律规定由鉴定人员运用其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XX县公安局办案单位委托的涉及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该活动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属于行政行为。原告以该鉴定存在程序问题为由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答辩人责令XX县公安局介入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活动,于法无据。

2、法医鉴定机构独立进行鉴定活动,XX县公安局无权介入干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显然,原告申请要求答辩人责令XX县公安局许可原告知晓并指认相关材料,直接介入鉴定人的科学实证活动,不符合鉴定的操作规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鉴定机构独立性,不能得到支持。

3、原告具有知晓鉴定结果的权利,但没有权利知晓鉴定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而且,原告对鉴定结论不服法定救济途径为提出申请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非以信访或复议方法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XX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告知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各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文书,必须规范告知程序。只告知其鉴定结论,不告知鉴定过程、鉴定单位、鉴定人等其他内容。

按照以上规定,XX县公安局已经完全履行了其鉴定结论的告知义务,而对原告其他要求,XX县公安局无法超越法律权限去满足他。

同时,按照以上规定,原告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法定救济途径为提出申请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非以信访或复议的方法解决。对此,XX县公安局在当时已根据其求为其开具了重新鉴定的委托书,但是原告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作重新鉴定,而是放弃其法定救济途径去信访,随后又无理复议、缠诉。其要求自然不能得到答辩人的支持。

三、原告复议第三项请求超出了复议机关的职权范围,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然应予驳回。

1、原告在复议请求第三项要求依法认定公安局具有保证当事人的鉴定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职责和义务,该请求超出了复议机关的职权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答辩人作为复议机关,只能作出维持、期限履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而原告却莫名其妙的要求认定公安局具有保证当事人鉴定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职责和义务,这超出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机关所能作出的复议决定范围。

2、原告复议第三项同时要求答辩人裁定XX县公安局限期履行后再委托鉴定违反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如前所述,答辩人无权责令XX县公安局办案单位干预法医鉴定机构的独立鉴定活动。XX县公安局在当时已根据其要求为其开具了重新鉴定的委托书,但是原告并没有去作鉴定,放弃了重新鉴定的权利,这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公安机关已对该案件作出处理。行政处罚程序已经走完,具有不可逆性。原告要求答辩人裁定XX县公安局限期履行后再委托鉴定违反法律规定。

四、原告复议请求第四项要求答辩人裁定公安局对其提出的针对公安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是否采纳进行书面答复,没有事实根据。

根据复议时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到XX县公安局信访提出的是关于其伤害案件的鉴定问题及对法医的控告,而没有以信访方式对XX县公安局提出什么公安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因此,XX县公安局也就无法对其进行书面答复。故而原告该项请求没有事实根据,答辩人依法予以驳回。

五、本案复议程序合法。

1、原告提出的“现场调查”,违背了鉴定常识和法律规定,无法得到支持。

伤情鉴定是依据受害人的受伤情况,结合医疗机构检查材料,由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经过缜密分析和标准比照,对伤情轻重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作出的,该项活动在鉴定机构办公场所完成,并没有什么“现场”。原告要求到哪个“现场”调查什么?故原告提出的“现场调查”是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无理要求。

2、复议中答辩人决定听证后,原告在听证当日无故缺席,自行放弃听证,听证程序合法。

3、答辩人充分遵循了“便民、及时”的要求,保证了复议结果的合法、公正和及时处理。

原告顺畅的向答辩人提交了复议申请、证据材料及听证申请,答辩人及时受理,及时向被告送达复议申请副本,及时应原告要求组织听证,保障了原告的程序权利,同时也保证了复议结果的合法、公正。

综上所述,答辩人*政(行复决)字(20XX)0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贵院依法予以维持。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

二〇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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