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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共同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关于受理时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性的审查

此问题的提出,是基于有人认为,债权人在提起这类诉讼时,只有提供其债权的合法是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债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关于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只对证据作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符合《民诉法》有关受理案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如果所有债权都需先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其合法性,无疑会增加代位权诉讼成本,使代位权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悖立法旨意。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当然是合法债权。但并不是只有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才是合法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属于实体内容,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强制性审查要件,只要债权人起诉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至于债权合不合法应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

(二)关于对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性审查问题

代位权诉讼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债权,一个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另一个是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只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没有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

(三)关于债务人参加诉讼的地位确定问题

债务人应处于第三人的地位。理由是,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和债务人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类的,二者之间并不具有共同的权利,债务人不应与债权人成为共同原告。另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他们对债权人并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债务人不应是共同被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起诉的是次债务人,其实体权利直接指向次债务人,而不是债务人。债务人对债权人不承担实体义务。债务人只是处于第三人的地位。而且,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可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因此,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第三人,应当允许债务人提出抗辩的权利,以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连环债务中能否越级行使代位权的的问题

代位权是债权效力的扩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是债权的存在,丁与丙之间存在债权,丙与乙之间存在债权,按照代位权的相关理论,丁只能代丙向乙行使代位权,而不能越过乙,直接向甲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突破了债权相对性理论,应当严格予以控制。在连环债务中,债权债务关系多,涉及到对债权合法性进行审查,允许越级行使代位权,不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反而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从法律依据上看,《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都没有对越级行使代位权作出规定,只是规定债权人可以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因此,越级行使代位权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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