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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三与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区别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无独三与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区别是什么

1.争议的标的

(1)必要共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被告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

(2)第三人与本诉的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请求权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

(1)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参诉方式不同

(1)共同被告是因为被诉而加入到诉讼;

(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有第三人的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共通之处是当事人为多数,但两者在求同之余亦有存异,总的来说,它们还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在理论上应当严格区分。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他们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一致,他们的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

2、争议的对象不一致。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要么为共同原告,要么为共同被告,只能同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即不维护原告,也不维护被告,只为保障自己的实体权利。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是可分之诉。

4、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又可以处于被告地位;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但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他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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