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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遗漏共同诉讼人怎么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件经过】

1994年原告(反诉被告)周某为所在村社社员,在昆明市盘龙江边集资建房,同年6月30日周某与合作社就建房事项签订《约定》,周某因没钱向姐姐的公公吴某(反诉原告、上诉人)借款38万元,并约定还款期为3年,月利率3%。1995年12月30日,在周某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周某与吴某就借款及房屋处理等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周某如无力还款,就用3套房子、3间铺面抵押,期限为30年,租金每年5000元,随后周某、吴某及吴某某、阮某某共同就借款及房屋分配、管理签订了《房屋分配及管理协议》。时隔10年,周某认为该协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吴某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1995年签订的协议中有关房屋抵押、买卖的协议无效;吴某应将抵押房屋归还周某,同时周某归还吴某38万元借款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判决遂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案件中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中院裁定发回重审,目前该案还在重审之中。

【法律解读】

该案属于复杂的民事案件,从案件事实来看,争议的房屋有房产证,依照婚姻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集体所有权土地上的房屋除登记的所有权人以外,还可能有配偶或农村以户为单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同时,《房屋分配和管理协议》系原、被告及案外人吴某某、阮某某共同签订,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还应有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共同签订《房屋分配和管理协议》的案外人吴某某、阮某某。

相关知识:如何避免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

首先要认清一审审判的定位,履行好一审法官的基本职责,准确把握民事案件审判的标准和要求,利用各种证明手段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经修订后实施,最高法院也下发了《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新规定实质上是对民事案件分工进行了重大调整,最高法院负责司法解释、审判监督和指导;中级法院主要是民事案件二审法院、还有部分一审再审职能;基层法院是一审法院。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承办人规定了这样一个相对细化的反面标准,只要办案法官遵循这样的办案标准,就会减少案件被发还重审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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