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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共同原告的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行政诉讼共同原告的规定是怎样的

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他们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在权利义务上发生不可分割的联系,这既有事实上的也有法律上的。所以,凡属共同被告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原告人起诉中有遗漏,人民法院有权在征得原告人同意的基础上追加被告,通知应诉,被追加的被告无权拒绝参加。而对共同原告资格来讲,法院有义务通知未起诉的其他共同原告人参加诉讼;如果这些人仍然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则不能强行追加,应尊重原告人的意志与选择。另外,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有独立的诉讼法律地位,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对各自的行为负责,各自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一、什么是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二、普-通共同诉讼的基本内容

普-通共同诉讼确定

法院对普-通共同诉讼的各请求不是合一确定,而是分别确定。这是与必要共同诉讼区别的关键点。在实践中,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有时容易混淆,比较常见的是将一人同时致数人损害而涉讼的案件视为必要共同诉讼(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有人认为,被损害的数人之间有共同的权利,这一共同的权利是因加害人的同一侵权行为所致,如甲驾车不慎同时致伤乙、丙二人。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丙、乙虽然同时被一辆车撞伤,但他们在实体法上却各自独立地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他们之间的权利并不是连带的或共同的,他们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同时起诉。法院既可以分别审理,也可合并审理,但只能分别确定。尽管本案的赔偿请求权是因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所产生的,但这种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并不能形成共同的权利义务。

普-通共同诉讼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人内部关系

由于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拥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

但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行为间,仍然有一定的联系,其中一人在诉讼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法院认定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或答辩时,具有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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