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担保融资的方式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
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
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
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此两种方式的质押在我国法律上称之为“权利质押”或“权利质权”,其中存单质押的相关规定分别见于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102条和《物权法》第223-224条。
目前,存单质押已被各国广泛采用,如在英国等欧洲各地被作为债账或其他应收款担保之列予以认可,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则在最近的修订中把存款账户作为动产担保交易的担保物种类之一,以消除此前因普通法的不确定性而给存款人融资带来的不便。
存单质押融资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其优点是能够及时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其缺点则风险的沉淀感。虽然投资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但是在企业急需资金时,切忌“病急乱投医”。办理存单质押融资时,最好在咨询过专业理财人员后进行投资。希望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小编为您带来的文章能够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若是大家对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大家找寻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网站上的在线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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