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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共同诉讼人连带责任之间关系的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最高院对共同诉讼人连带责任之间关系的规定

一、共同诉讼的情形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将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二、最高院共同诉讼人连带责任之间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3条规定了如果挂靠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以被挂靠方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成为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是诉讼程序中的概念,连带责任是民事实体责任中的概念,两者含义不尽相同。一般负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需是共同诉讼人,比如《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而合伙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是作为共同诉讼人的被告是否都承担连带责任,有争议。

如果认为共同诉讼人都承担连带责任,《意见》第43条可以看作是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成为共同诉讼人的依据,挂靠方和被挂靠方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诉讼人非都是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意见》第43条可以被看作是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成为共同诉讼人的法源,但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一般在诉讼中是共同诉讼人(共同被告),但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就是小编对“最高院共同诉讼人连带责任之间关系的规定”问题进行的解答,最高院规定,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一般在诉讼中是共同诉讼人(共同被告),但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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