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行政复议合并审理的特点和必要性
1、普通共同行政复议
普通共同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复议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予以合并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对普通共同行政复议案件是可以分开审理的,因为在普通共同行政复议中,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非仅有一个,只不过是属于同一种类而已。因此,共同复议当事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也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复议机关合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人力浪费、简化程序,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对同样问题作出不适当的或者相互矛盾的复议决定。普通共同行政复议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实质条件,即复议的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首先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是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同样类型,即作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属于同样的类型。(2)程序条件。由于普通的共同行政复议主要是考虑复议程序方面的需要而进行的,因此程序性条件更复杂一些,包括两个方面:①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这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后经复议机关同意合并审理,也可以由复议机关直接依职权确定并案审理。②属于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管辖,这是一个必须遵守的客观条件,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违反复议管辖的法律规定合并审理复议案件。
2、必要共同行政复议
所谓必要共同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发生争议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合并审理的行政复议。必要共同行政复议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行为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殴打丙,分别被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和罚款的处罚,甲、乙二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就属于这种情况。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被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不服而共同申请复议。例如,一家污染企业排放的污水给多户农民的稻田造成了污染,造成水稻大面积减产,环保部门对该污染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农民们认为处罚太轻,因此提起复议。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同一个决定的形式,对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
在必要的共同行政复议中,几个当事人之间具有一种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共同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应一同进行复议活动。首先,复议申请人应共同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也有义务通知未申请复议的其他申请人参加复议,即追加复议申请人。但经通知后其他申请人不愿参加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能强行追加申请人。其次,被申请人必须共同参加复议。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中漏列了其他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有权追加被申请人,被追加的被申请人有义务参加复议,无权加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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