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共同原告人的认定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的共同原告人的认定是怎样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共同诉讼,当然就有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是指原告或被告至少一方为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既有共同被告人,也有共同原告人。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共同诉讼的情形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还包括: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3.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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