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共同诉讼对中小股民的保护
集体诉讼成为股东民事索赔的普遍手段集体诉讼起源于十二、十三世纪的英国,后于1966年正式纳入美国“联邦民事程序法”。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中,美国的集体诉讼还主要应用于消费品民事责任类案件中。在证券类民事案中的应用集体诉讼主要是从1980年开始,这主要是由于相对共同诉讼,集体诉讼有其优势,在下文将会有说明。
除英美之外,其他允许集体诉讼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韩国和台湾。除韩国和台湾地区以外,其他国家均为判例法国家(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本栏2月号指出的为什么判例法国家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最好、法治最强、证券市场也最发达)。
什么是共同诉讼
以集体诉讼运用得最广泛的美国为例,多人诉讼大约分两种。第一种是“共同诉讼”(joinder),由多位受害人结合一起诉讼,事由必须相同、案发时间与内容也一样,一般要求共同参诉者每人出庭作证或发誓申明,每人得亲自参诉。这种形式比个人诉讼效率要高些、也节省一些资源,但改进不是太多。像将来对银*夏的民事诉讼,即使允许共同诉讼,要求众多参诉人一一登记、分别出庭,那还是一个烦琐、漫长的过程,而且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上面说到的头三条理由。
第二种是“集体诉讼”,由一位或二位原告(也称“牵头原告”或“首席原告”)代表众多受害者提出起诉,首席原告和被代表的数目众多的原告在诉由上必须相同、在利益上必须一致。诉讼过程中,只有首席原告代表所有其他(匿名的)原告参加,包括与律师交涉、进行和解谈判、搜取证据、为开庭做准备等。一旦达成和解或得到法院的判决,所有参诉的成员(甚至包括未参诉的受害者)都不可再以同样事由对被告方提出起诉。
单独诉讼存在的问题
第一、多数受害股民根本就不会去起诉。原因是经济上不合算。这5万多股民的平均持股量大约为2000股(流通总股本为1亿多股)。假如平均每股因受欺诈而损失15元(银*夏在2000年最高价达40多元,2001年9月后跌至每股5元左右),那么每个股民平均受损约为3万元。尽管每位股民的索赔数目可为3万元,但实际可得到的赔偿通常要少于这个数。根据银*夏公布的2001年中报看,其净资产(股东权益)到去年中仅为约5.18亿元。也就是,如果总共有4万股民上诉的话,平均每人可从银*夏得到的赔偿不过1.2万余元(不包括银*夏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和**勤会计所应作的赔偿额)。但即使如此,这1.2万元的上限赔偿费还得支付律师费、诉讼费、股东自己需花的时间和亲自去银川打官司的差旅费。因此,多数股东的利益仍将受到更大的损害。
第二.个人诉讼给银川中级法院的工作量太大,浪费法院的资源。即使最后只有5000名股民上诉,每一个案的诉讼文件与证据以1公斤算,这些个案文档加在一起就达5吨。另外,即使每一诉讼案只需花一小时,银川中级法院共需花5000个小时。按每天8小时算,法院需花625个工作日才能处理完,大约要3年时间。这些计算还只是针对银*夏一个公司,还有其他有虚假陈述的公司呢?
其实对于有关的股民的保护还是比较正规的,也提醒大家在炒股的时候多多学习下美国的相关制度。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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