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个月女方起诉离婚,提出彩礼法院怎么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彩礼不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俩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应准予离婚;同时,法院在调查后得知,张敏患有轻微的精神分裂症,而詹鹏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劳动能力有限,当初詹鹏给付的彩礼确实已导致其生活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三种情形下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但后两种情况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桃江县法院判决原告返还全部彩礼。
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
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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