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共同诉讼当共同诉讼审理怎么办
如果不是共同诉讼当共同诉讼审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二审,要求人民法院改判。
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情形
1.挂靠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该情形需要与《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的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区别。合伙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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