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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不立案如何向中级法院投诉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先注意自己的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如果法院说不符合,按照法院说的补全材料,如果已经符合法院不予立案,应该有不予立案通知书,拿上通知书加立案材料去找检察院。

立案条件:

一、民事诉讼立案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立案须知

(一)立案的身份证件

1、原告为公民,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告为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公民)代为立案的,除提交上述原告本人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律师代立案的,除提交上述原告本人身份证明外,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证,提交律师证复印件。

5、被告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该单位的注册号(北京市企业信息查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等相关材料。

(二)起诉状的书写要求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法院管辖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四)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注意事项

1、在立案过程中,法官可能会问一些问题,如实回答问题即可。

2、对立案的程序如果一点都不懂,还不看懂上面的意思,建议你最好咨询或委托律师办理。

3、在立案过程中,法官审查的条件有时会很严格,和你的看法难免发生冲突,但没必要和法官争吵,立案窗口有很多,可以换个窗口立案试试。

4、立上案,交完钱并不意味着就回家等开庭通知了。你还要跟踪案件进程,立案时,记下内勤电话,便于询问案件的承办法官,了解案件的进展。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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