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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需要进行质证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离婚案件开庭中,证据质证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质证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结果,因此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对于对方出示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书证必须当庭查看原件,并与复印件进行比较,物证要核查原物并结合其他证据,辨别其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发现疑点立即提出异议或要求对方继续举证印证。对鉴定结论一定找注意它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对出庭证人进行质证,要对证人有无行为能力、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方面等进行判别质证,反驳对方不适当引导证人之质询的方式、时机和言论。

证据应该具备“三性”:

一、“合法性”,主要是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比如说,某案件中,某女欲证明某男有婚外情,请私人侦探利用针孔摄像头拍摄的录像就存在合法性问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针孔摄像头是国家明令非侦查部门禁止使用的专用设备,用非法设备取的证据,自然不能被法院认定。再如,为了证明第三者与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情,到第三者家破门而入,搜寻到的双方的情书,也因为违法行为在先,导致证据取得的非法。

二、“真实性”,主要是指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比如,为证明第三者与被告来往密切的电话清单,上面因为没有电信部门的盖章,因此,对于该通话记录的真实性,在一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就很难予以采纳。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主要在于庭审时,需要当事人将证据原件一并带上,准备接受对方质证,切不可将关键证据的原件遗忘,造成诉讼中的被动。

三、“关联性”,主要是要求出示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有关联,而不是与本案无关。

比如,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提交了被告舅舅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判决书,欲证实被告家有家庭暴力的遗风。这里,被告就可以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因为原告是和被告打离婚官司,而不是要和被告舅舅离婚,被告亲属是否曾有暴力行为,与被告没有直接关系,也与本离婚案件的审理没有直接关系。因此,该份证据,就可能因缺乏证据的“关联性”而不被法院采纳。

当然,在庭审质证时,不仅要从证据本身出发,对证据进行质证,而且也要从程序上,对证据进行质证。比如,对方是否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如果一方的举证不是在举证期限内的举证,或者不属于“新的证据”的范围,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质证。

在诉讼离婚中质证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法院的最终判决起到关键的作用,希望大家要清楚。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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