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原告被告的关系
共同诉讼人是什么,和原告被告是什么关系
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主要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的共同诉讼,另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因此,共同诉讼人也可以分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1)普通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的共同诉讼,是指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一种,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就是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当然,即使因合并审理而形成了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他们在诉讼中独立地使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可以这么讲,普通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时,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与独立进行时是一样的。他们还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他们进行诉讼。他们在诉讼中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产生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效力。共同原告之一撤诉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的,不影响其他共同原告继续诉讼。共同被告之一同意或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代表其他共同被告不能反驳或否认与此相应,人民法院应分别作出确认各自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
(2)必要的共同诉讼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就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同时二人也必须共同起诉,因为如果一方起诉,法院也会追加另一方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的。
通过上面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比较清晰的了解到:对于共同诉讼人来说,他可能都是原告但是也可能都是被告。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您编写的有关于“共同诉讼原告”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同时在线律师咨询网也为您提供律师在线服务咨询,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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