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看学习法律的重要性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期间,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进行保护。
诉讼时效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之分。
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如无法律的特殊规定,必须适用一般的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这说明法律可以对诉讼时效作出特殊的规定,法律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诉讼时效期间只有法律可以作出规定,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无效。
诉讼时效权利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放弃,但是这种放弃不需要明确表示,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可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法官不对诉讼时效提示和说明,就要求当事人应当具有诉讼时效的意识。诉讼时效制度要求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掌握诉讼时效的基本知识和应用技能,及时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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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坚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深造于安徽大学,曾任亳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0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主任,南京办公地址:汉中门大街179号新东南大厦6楼,苏州办公地址:东环路综艺开元大厦5楼A座(干将东路与东环路交汇处)。电子邮箱Law6789@126.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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