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过3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药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建筑物质量不合格的,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30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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