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诉讼时效有望改为三年
民法草案是在近二十年来先后制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民事单行法律以及物权法草案的基础上,编纂完成的一部涉及大部分民事规范的民法典初稿。民法通则等以往的单行法律在民法草案中以编的形式存在,成为民法草案的构成单元。
据记者了解,民法草案对民法通则最主要的修改补充即体现在诉讼时效及其起算时间的规定上。1987年起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3条也明确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而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而民法草案则对该诉讼时效及起算时间作了实质性的修改。共有914条的民法草案在其第99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期间为三年"。关于起算时间,该条的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上半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该年的七月一日起计算;下半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计算"。
证券界人士认为,民法草案将诉讼时效修改为3年,对于当然适用于该诉讼时效的证券民事侵权纠纷而言是一大利好,意味着法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力度,将随着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得以增强。而此间立法人士也指出,一旦民法草案得以通过并实施,对于包括证券侵权在内的民事侵权行为将是极大的震慑。而投资者作为证券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应当进一步强化权利意识和时间观念,及时通过法院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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