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期限详解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即不再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其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诉讼时效完成以后,将造成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故亦将诉讼时效称为消灭时效。这里的法定期间指提起诉讼的期间,亦即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则不再享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首先,诉讼时效是法定期间。诉讼时效区别于约定期间,是法律的强行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对其加以延长或缩短。
其次,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遇有法定事由时,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最后,它是法院通过强制力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满以后,法院即不再通过强制力对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虽然权利人依然享有起诉权,但法律不再赋予其胜诉的权利。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由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容易混淆,所以在复习中一定要将两者区别开来。
㈠除斥期间的概念
所谓除斥期间也叫预定期间,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法定期间。权利人如果在此期间内没有行使其权利,当预定期间届满,即要产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93条规定的,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撤销权人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的做法。此6个月的法定期间,就是除斥期间,而并非诉讼时效。
法律之所以设定除斥期间的制度,其意义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纠正自己意思表示中的瑕疵;也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辅助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然也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时行使救济权。不论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事件,而且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并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稳定。
但二者又有重要的区别:
㈡两者的立法目的的相反
诉讼时效是由于权利没有时间限制才设立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除斥期间是以权利有时间限制为出发点的,其立法目的过多的是为了维持原有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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