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为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统一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除特别法另有规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笫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二)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一年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以上民事法律关系对确定性的要求更强,必须在更短的期间内使之确定化,因而适用一年诉讼时效。这一规定即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别规定,属于特殊诉讼时效。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引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由于这两类合同有效期长,涉及金额大,具有涉外因素,适用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往往不够用,法律赋予其比较长的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定也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别规定,属于特殊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指民法规定的保护民事权利期间最长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实践中由于客观情况复杂多变,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也各不相同。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履行期限未满,债权人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也就无所谓诉讼时效的计算。
(2)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关系,应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或者知道债务人表示不再向他履行义务之时开始计算。由于债权关系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只要权利人没主张权利就可以认为其权利没有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但是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3)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应从条件成就之时或期限到来之时开始计算。
(4)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此可见,20年是我国法律对权利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并且这一期间不以权利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开端,其目的是为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证权利人真正享有完整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我国,它适应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权利人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如某权利人在外地出差,其本地发生地震致使交通中断,因而不能回本地行使其对义务人的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则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所谓"其他障碍",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形。总之,由于客观原因使权利人请求权不能正常行使,因而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2、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发生在最后6个月以前的时间,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有关事由开始时,诉讼时效还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但是延续到了6个月以内,那么应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的时刻开始,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条件,才能产生中止的效力。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中止之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继续有效。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制度。这一制度适应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在以下情况可以发生中断:
1、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这里所说的"请求"是指权利人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请求是诉讼时效中断最常见的原因。除了向义务人直接要求外,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代理人等主张权利,也可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起诉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法定权利,从起诉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由于起诉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保护民事权利的行为,是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它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等行为。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这是指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其同意的方式很多,如直接表示同意或明确承认义务等都发生同样的效力。
以上法定事由须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内才能中断诉讼时效,这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时间性要求。只要发生以上情形之一,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原来已经过的时效期间都无效,从中断事由消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中断事由可以数次发生,但要受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均发生于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并且都只适用于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这是其共同点。实践中,二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
1、原因不同。诉讼时效的中止的原因是客观上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原因是因当事人的主观行为,即请求、认诺、起诉等引起。
2、发生的时间性要求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在时效进行的任何时间发生。
3、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导致时效暂停计算,一旦中止事由消灭,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有特殊情况没有行使权利,由人民法院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对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补充。
诉讼时效延长通常应县备以下条件:
1、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这与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期间内是有本质区别的。
2、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没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
3、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才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诉讼时效期间都可以延长。由此可见,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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