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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草案将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草案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期间为三年,但下列情形为一年:要求支付旅店、餐饮店、娱乐场所的住宿费、餐饮费、入场费等费用的;要求支付旅客运费的;要求支付受雇人短于三个月期间的劳务报酬的;自然人寄存的小件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上半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该年的七月一日起计算;下半年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自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计算。

草案同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过三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药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伤害的;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建筑物质量不合格的,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三十年的,按照其约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的次年一月一日起计算。期间届满,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

民法草案还在现行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作出修改,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修改为七周岁。据介绍,我国儿童一般是七岁入学,入学后必然会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草案的这一修改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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