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被告(某工程公司)在进行路面施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围栏。1999年8月13日晚23时许,原告(李某)骑自行车行至被告施工路面时,不慎摔进被告施工所形成的土坑中。原告当即被送到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原告为此支付了5万元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被诊断为十级伤残。
2000年8月10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其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5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原告又以身体不适为由住院治疗,并花费1万元。2001年8月7日,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6万元,精神损失12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再次撤诉。2002年3月,原告再次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结果仍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用1000元。2002年8月5日,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61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2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第三次撤诉。2003年8月3日,原告第四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坚持第三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61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2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围绕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产生了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其理由是:原告起诉后又撤诉,应视为未起诉,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其理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而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应认为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受撤诉影响。就本案而言,由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故原告应在2000年8月13日前主张权利,而原告实际于2000年8月10日起诉,从而导致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2000年8月10日开始重新计算,原告可以在2001年8月10日前起诉。原告于2001年8月7日第二次起诉,足以导致诉讼时效的再次中断,新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2002年8月7日。而原告在2002年8月5日第三次起诉,导致诉讼时效的第三次中断,新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2003年8月5日。故原告在2003年8月3日第四次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审理其诉讼请求。
[点评]
我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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