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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期限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指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除斥期间经过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是权利消灭。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各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有: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数次发生,但要受到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因有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把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都适用关于延长的规定。

二、期限

在民法上,时间可分为期限与期日。期限,是指由某一时期继续达到另一时期的时间。期日,是指某个不可分割的固定的时间点。期限在性质上属于事件而不属于行为。依民事主体对期限有无选择权,期限的类型包括:约定期限、法定期限、指定期限。

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期限的起点

按小时计算的,期限从“规定时开始计算”。按日、月或年计算的,期限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即次日为期限的起点。

(二)期限的终点

“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

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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