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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陈街道办事处、郑州市**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郑州市**杨暖气片厂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老鸦陈村

法定代表人:刘*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武,**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绿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103号

负责人:李*标,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贤,**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勇,该行客户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江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郭*洲,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保富,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市**杨暖气片厂,住所地郑州市老鸭陈镇下坡杨村

法定代表人:杨书军,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增,该厂职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1年9月11日,**郑州市郊区支行给**彩印包装公司发放贷款55万元,借款期限2001年9月11日至2002年9月10日,年利率7.2%,**杨暖气片厂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彩印包装公司先后偿还郊区支行借款共计15万元及部分利息(老鸦陈办事处为还款人),剩余借款及利息经农行多次催要未果。2004年3月14日,**郊区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绿城支行、**彩印包装公司、**杨暖气片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郑州市郊区支行对**彩印包装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郑州市绿城支行。

二、一审认定和判决结果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郑州市郊区支行与**彩印包装公司及**杨暖气片厂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三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包装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偿还全部借款,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郑州市郊区支行已将债权转让给**绿城支行,且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郑州市绿城支行要求包装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主持。暖气片厂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绿城支行要求老鸦陈办事处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包装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绿城支行借款40万元计利息48636元;(二)暖气片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绿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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