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律诉讼时效对照表
许子栋律师归纳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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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
法律 |
条款 |
内容 |
一年 |
《民法通则》 |
第136条 |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海商法》 |
第257条第1款 |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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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
第260条 |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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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
第263条 |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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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法》 |
第61条第3款 |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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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 |
《民法通则》 |
第135条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6条 |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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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 |
第62条 |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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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18条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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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28条 |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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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
第32条第1款 |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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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
第257条第2款 |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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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
第258条 |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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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
第259条 |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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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
第261条 |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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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
第262条 |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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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
第264条 |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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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
第45条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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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
《海商法》 |
第265条 |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
《环境保护法》 |
第42条 |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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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第7条 |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
五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42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二十年 |
《民法通则》 |
第137条 |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民通意见》 |
第175条第2款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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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42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期限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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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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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
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
19条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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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法院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通知书 |
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书面申请复议 |
19条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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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答复上述复议申请 |
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
19条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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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证据 |
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
23条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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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初次鉴定 |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
25条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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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答辩 |
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民诉法规定15日或30日) |
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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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举证通知书 |
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 |
33条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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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 |
当事人协商确定 |
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 |
33条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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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民法院指定 |
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
33条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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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 |
应在再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34条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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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延期举证 |
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 |
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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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出延期举证 |
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 |
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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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 |
经当事人申请 |
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
37条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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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动组织 |
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 |
37条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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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 |
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
42条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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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 |
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前时提出二审不开庭的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
42条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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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 |
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
42条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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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时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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