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分歧】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能否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款未过诉讼时效。眭某、黄某应归还李某欠款。理由是2006年5月22日,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已确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眭某和黄某归还并承担连带责任,应视为眭某与黄某已经确认该笔借款,故诉讼时效应从2006年5月22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而2006年5月22日至原告李某起诉之日2008年4月28日,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1998年10月24日的借款到2008年4月27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2006年5月22日,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不能作为确定李某与眭某、黄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因为判决书只是确定了一个欠款的事实,并不具有给付的内容,也不能直接反映李某已向眭某、黄某主张了权利。
【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诉讼时效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诉请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包括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仲裁、申请调解等;第二类是义务人承认权利人的请求权,包括同意履行、实际部分履行、提供担保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对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进行了规定。本案中,虽然李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1998年10月24日至2006年5月21日已向眭某、黄某主张了权利。但2006年5月22日,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眭某、黄某欠李某的借款事实进行了确认,表明眭某、黄某在离婚诉讼中对该笔欠款的事实是予以认可的,应视为诉讼时效已经中断,李某享有要求眭某、黄某归还欠款的权利。自2006年5月22日,判决书生效至李某起诉之日2008年4月28日,该案并未过诉讼时效。故应判决眭某、黄某归还李某借款5万元。
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案件诉讼时效相应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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