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该知道的民间借贷案件哪些新法律事
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内容、最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的讲话和答记者问的内容,下面将与企业借贷相关的核心问题加以梳理,供企业相关人员予以借鉴:
一、企业间借贷行为有条件的认定合法有效。对于企业间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尔的借款认定为合法有效,对于以借款为常态、常业,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变成专业放贷人,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这种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两线三区”新规则。“两线三区”的两线:第一条线是我们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三区是:无效区、司法保护区和自然债务区,无效区也就是利率超出36%的部分,如果债务人支付了超出36%部分的利息,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是应予支持;司法保护区是利率未超过24%部分;自然债务区是利率24%-36%区间部分,这部分可以概括为两个“不支持”,即:前提均假设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为24%以上36%以下,如果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了超过24%部分的利息后反悔的,向人民法院主张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如果债务人拒不支付超出24%部分的利息,出借人向人民法院主张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三、企业向本单位职工通过借款形式筹集资金的保护。只要企业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并且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这种民间借贷都是合法有效的。
四、民间借贷中的民刑交叉的处理。可以概括为四种情况: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事案件尚未受理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的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2、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3、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4、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法院要根据无效的法律规定予以判断。
五、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与刑事案件的关系。首先,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次,担保人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六、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规定。首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七、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分为借款期内和逾期两部分,首先,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内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不支持的)。其次,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款期内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按照借款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总和的规定。总计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但未超出年利率36%的,借款人不得主张返还。超出年利率36%部分,借款人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本司法解释施行时间为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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