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妻子有责任吗
沈某因资金周转不足,与龙某口头协商,向龙某借款5.6万元,借期两个月。沈某向龙某出具了借条一份,我老公陈某在借条上补充签上了担保意见:如沈某到期还不出,由陈某保证归还。借款到期后,龙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沈某和陈某立即归还所借5.6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4000元。审理中,龙某申请追加我为共同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沈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陈某、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问,我应该承担担保责任吗?
首先,本案中陈某为沈某所提供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且在强制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这种担保责任是一种代为补充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本案的债务人是沈某,陈某并非是直接的债务人,陈某在本案中所承担的是一种代为补充履行的义务。
其次,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通常情况下具有无偿性,由担保合同受益的则属于例外,要证明担保人由担保合同受益的举证责任应为债权人而不是担保人。龙某未能举证证明陈某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所以,陈某的担保行为不属于家事代理,而是属于陈某的个人行为。
再次,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能够以其独立的人格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活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两人的个人信用也不能画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必然存在连带关系。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配偶也要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本案中陈某的配偶朱某不应对陈某的上述担保之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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