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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应该关注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民间借款是我们身边较贴近的事情,大多数发生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是我们身边非常亲近的关系,如亲朋好友、邻居等关系,由于碣于情面在办理手续时也就简明扼要,有时甚至简明到只有口头协定,没有书面协议,而每年民间借款纠纷特多。因此适当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大有益处的。

1、民间借款立书面协议是关键

一个完整的借据所起的作用并不次于一份十分完备的合同。借据是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下面提供两份格式供参考:

民间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于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本合同自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借据

今借到(姓名)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归还,月息按____________计算。借款人(签字、盖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由于碍于面子,不让写借条或借条写得很简单,这样因拖欠债务引起的争议,债权人诉致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而败诉。可见,民间借贷不仅要有书面借据,借据上载明的内容要尽可能详细、准确、完备地反映借贷双方的约定。为规范借贷双方,《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进行民间借贷时,双方一定要签订合同或让借款人写借据,尤其是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时间等内容一定要写清楚,并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必要时可到公证处公证,以免日后产生纠纷缺乏有效的证据。另外,债务人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为避免意外情况还钱时要当场收回借据。若对方将借据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请对方当场留下收据。

2、注意借款协议的诉讼时效

大多数人钱借出去了,借据也写完整了,却不知道借款的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也就是说,借款到期,债权人要及时催,如果债务人逾期不还,借款到期之日起的次日起两年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要债务人写出还款协议或催要证明,这样可以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所以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3、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如果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由于民间借款都发生在熟人之间,一般不好过问借钱的用途,一旦因债务问题对簿公堂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确认债务人借款用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即使起诉到法院,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仅会被驳回,借款也有可能被没收。

5、借款协议注意写还款日期

一般民间借款欠缺明确还款日期,如果“未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款纠纷”如何追讨债务?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但注意保持催要时的证据。《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这样一旦对方拒绝向你还款,你可以随时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法律不保护的民间借款债务

超过诉讼时效才要求履行的债务,非法债务、无证据证明的债务法律不予保护。如张某2004年12月4日向李某借款1万元,约定在2005年4月4日还款,而当李某去找张某索要已经是2007年4月5日并且在这两年期间里,李某从未找过张某要钱或(有过口头协议并没有要求张某写下还款协议或录音证明),这样李某的债务在2007年4月5日起超过诉讼时效已不受法律保护了,他如果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债务人完全可以拒绝履行,法律也会支持债务人的说法,债权人的钱就会收不回了;至于非法债务是指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即使起诉到法院,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仅会被驳回,借款也有可能被没收。而无证据证明的债务(君子协定)约定还款期限,并无文字的材料,但是一旦双方存在履行上的矛盾或是一方因遇到不测而无法还款时,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因为起诉时手中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债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手中没有具体的欠条,却因无证据存在而失效了。还有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又反悔的,法院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根据该解释的精神,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以协议承认债务并同意履行的,只要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要件,则债务人也不得以不知诉讼时效为由反悔。

7.注意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

如果债务人在判决书指定的时间没有自行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则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是公民的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是法人的执行期限为半年)如果你申请执行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人民法院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会裁定中止该案件的执行,中止后的任何时间内,如果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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