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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普通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不还款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平阴县的李某与王某是远房亲戚。2001年8月,王某因给儿子找工作,向李某借款5000元,并且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李某考虑到王某生活条件较差,一直没有向王某索要欠款。2004年10月,两人因发生纠纷,李某于是向王某索要借款,但王某却一直不提归还之事。李某无奈于同年11月将王某诉上法庭。

在法庭上,王某承认自己借李某5000元钱的事实,但辩称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法庭审理认为王某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遂驳回了王某的主张,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欠款5000元。

对于诉讼时效计算的问题,法律小编认为,普通借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两年法院将不予保护。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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