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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再审权的相关解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991年《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享有申请再审权。该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当事人享有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是由于该法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程序,再审事由也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对于申请再审和申诉适用相同复查程序,并未体现应有的诉权性质,出现了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申请再审启动主体、期限、审级、次数、事由等方面把握混乱问题,损害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浪费了司法资源,“申请再审难”一度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经过立法、实务和学界的深入研究,对申请再审进行诉权化改造成为共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明确指出:“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探索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件管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基于公众对解决“申请再审难”的迫切要求,以及中央司法改革的倡导,立法机关于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2007年《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细化了再审事由、增加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程序、明确规定了再审审查应以裁定结案,实现了申请再审的诉权化、程序化,畅通了申请再审渠道,从立法制度层面完善和落实了申请再审权利。本次立法修改再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地位,并基于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对于申请再审审查程序进行了一定的完善和修改,从而将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关系从法律上进行了厘清,这一点在本次立法修改把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中的“告知原告申诉”改为“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也可体现。实务中应当正确认识申请再审权的诉权地位,按照诉权保障的要求,遵循法定标准和程序对于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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