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是否单独适用诉讼时效
利息是否单独适用诉讼时效?可以。利息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与本金分开计算
大部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虽然认可利息是依附于主债权而产生,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的给付时间和主债权还款期不一致。而且,《合同法》第205条对于有具体约定给付期限的利息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即有约定期限从约定,未约定期限用61条确定,还确定不了的,未满一年的利息与借款一并返还,超过一年的利息满一年支付一次。由于这种规定下的利息支付与本金支付不完全一致,所以有人认为这是法律在间接承认利息的独立性,即利息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债权而存在。而且,在实务中已经产生的利息之债也并不会随着主债务消灭而消灭,本金的偿还只会使得后续基于本金产生的利息不再产生,而之前产生的利息之债却不会当然消灭,它只会因为借款人清偿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而消灭。由此可以看出利息之债与本金之债是相对独立的,所以利息之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可以与本金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开计算。
利息每月交付,如何判定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
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①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②特别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③最长诉讼时效。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债权如何计算诉讼时效:(一)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2.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高利贷信用与现代信用的区别
(1)从存在的基础看,高利贷信用存在的基础是小生产占优势的旧生产方式。现代信用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化的大生产方式,经济中广泛存在盈余或赤字单位;
(2)从借贷的目的看,高利贷主要用于生活性消费,与生产没有密切联系。现代信用主要用于生产,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
(3)从对经济的作用看,高利贷具有资本的剥削方式,它的主要借贷对象——小生产者仅用于维持简单生产活动,导致生产力发展缓慢。现代信用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节约了流通费用,保证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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