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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人在法律上存在什么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

质押担保的范围,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担保法关于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务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质押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质押担保的一些法律知识。希望大家看到这些,可以更加知道帮人担保需谨慎。在对方不是特别信任的情况下,就不要帮对方担保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法律知识,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还一大家进网站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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