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时效
一、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时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不服的,如果申请是复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起诉的,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挂牌、拍卖以及招标等:
1、挂牌。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出让人接受竟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2、拍卖。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发布后,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3、招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对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不服的,如果申请是复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起诉的,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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