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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有什么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民法典的诉讼时效法定和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对于人身权的请求权、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抗辩权、形成权、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等权利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外,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大家遇到相关问题,欢迎各位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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