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犯姓名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一、民法典侵犯姓名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姓名权纠纷当中,若受害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哪些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4、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姓名权纠纷中,如果是请求损害赔偿,还是要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如果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则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您可以在在线律师咨询网上向专业律师进行更多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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