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推理方法在法学理论创新中的基础作用
写法学科研论文,欲创新法学理论,首先是要提出新问题,即研究者除了要“从经验事实”中发现问题外,还要提出理论上的假设命题。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科学研究,需要研究者从纷繁复杂的事实、材料和样本中提炼出新概念、新命题、新理论等,使法学研究走向“概念化”。然欲此,必须从大量的数据、材料、现象、事实发现规律性的认识,必须考察个别事物及其关系和秩序,从事实材料中得出概念,即从个别事物中抽象出它们共有的特征,经过综合,形成概念。归纳出抽象程度不同的理论。
在法律实务研究中,一些实证研究者通常用图表、数据把公、检、法等机关的现状分门别类地罗列出来,让读者清楚地了解了这些部门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但由于文章既没有提出新概念、新假设,更没有实质上的理论推进,当然只能算是法学研究中的半成品。其原因主要是没有从感官和特殊事物归纳抽象出一般性的公理,从而在此基础上最后达到认识其他现象的目的。曾经第一个把归纳法同实验和科学紧密相结合,并把它看作从事科学研究、获得新发现的主要工具而被人们誉为“近代归纳学说之父”的培根,要求从某一类对象的众多个别事物的观察和实践中,推断出关于这一类对象的一般结论,从而实现认识由个别到一般的过渡,以求得对对象的原因和形式的认识。培根认为,借此可以保证演绎推理大前提的确实可靠性。培根的归纳法把他提出的经验论认识原则具体化为科学的发现方法。
在培根之前,人们很容易为罗马法,即民法体系的推理过程找出理论上和逻辑上的根据,那就是演绎推理,却无法解释普通法的推理方法,并为其发展前景提供方法论上的支持。培根极其重视方法,其对英国的普通法的发展所做的贡献,主要在于他对普通法提供了归纳推理的方法,为普通法的生存找到了理论依据。经验归纳推理方法的问世使普通法获得了新生。如果没有归纳推理支撑着普通法,普通法可能早就被淹没在欧陆法律罗马化的大潮之中。他说他自已并不想创立什么新哲学,只是完成了方法论的革命。培根把科学方法看作“心灵的工具”。一如机械工具对徒手工作的辅助一样,理智要正确认识自然也必须有心灵工具的帮助。培根认为,一旦掌握了心灵工具,即使中等资质的人也可以利用它对科学发展作出贡献,否则,虽然才智出众也难以在科学上有所成就。
这种从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方法,可使研究者一开始即关注法律实践和经验事实,懂得立法、司法中存在的缺陷,发现真正的问题,大胆地提出假设,即研究者“小处入手,大处着眼”,然后才“小心求证”。罗马法曰:“理论的例外构成了新的理论,原则的例外构成了新的原则”。通过发现例外,揭示其内在机理,提出新理论。再用新理论试着解释新问题,观其是否具有普遍的解释力,进而验证新理论。籍此,足见归纳方法在法学理论创新中的基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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