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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咨询解答集
[B][COLOR=red]本贴法律咨询问题来自网友,其解答仅代表个人法律观点。转摘请注明出处,特此声明。[/COLOR][/B]
[B]遭受诽谤应该怎么办?[/B]李律师,您好,我于1999年5月15日出来深圳打工进了一家工厂,在工厂做报关员,并一直做到现在。去年我和同地方的一个男孩相恋,我们感情很好.但是最近却从家里传出很多传闻,说我一直在外做小姐、说我被一个老板包养着、并有一大笔存款、出来深圳之前在家时,说是我一去到农贸市场都会有很多人说我和这个有关系,和那个有关系等等。我不知道我是不是得罪了什么人,但这些年以来我很少回家,以前在家时由于性格比较内向也很少出门,几乎没什么人认识我。我不知道为什么突然之间我成为了家里的新闻人物.面对着这些流言蜚语我觉得很伤心和无奈.我可以对天发誓我并没有乱来,对感情我从来都很认真.我是一个未婚女孩,您应该可以想像这些话对我现在或是以后的生活将会有多大的影响.我可不可采用什么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对于那些凭空胡说的人我可以告他们吗?谢谢律师.
你可以起诉他们侵害了你的名誉权。《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你可以要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你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你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B]残疾朋友需要得到你的帮助[/B]李律师你好,我的母亲是一名肢体残疾人,今年已经55岁了,她在小时候生病发高烧,导致腿行走比较困难,我母亲有残疾人证。住在我家楼下的一个人,于2002年至今,经常借酒醉之名于零晨的时候在我家楼下以我母亲的身体缺陷辱骂我的母亲,平均一周一次,有几次甚至闯到我的家里来,辱骂我的爸爸妈妈,这三年以来,我的母亲心理极度沮丧,每天都生活在气愤与恐惧中,因为我的母亲身体不好,父亲也有一点轻度弱智,我是一个女孩子,根本无法抵抗楼下那个男人,三年来,我们的生活真是活得很累,以前我母亲本来就以自己是残疾人而非常自卑,后来当她开始找到工作以后,便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希望,可是,现在这个男人又让我妈妈回到过去痛苦的心理,我真的想帮助我妈妈,也想让我们三个人的心理生活可以轻松一下,希望你能够帮助我,告诉我怎么做,非常感谢你!
对于你家庭遭到的这种不幸,我深表同情,支持你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家庭的合法权益,制裁某些有着不道义行为的人。你可以通过录音等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后,起诉他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你家庭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如果你有需要的话,我也可以给你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希望你和你的家人未来的生活越来越光明和幸福,希望不道义的人和事越来越少。
[B]如何拟订合作协议[/B]我现正想与人合伙开公司,写合作协议时,要注意一些什么,尽量避免扯皮及保护好自己的利益。请尽快回复,就这两天要签协议了。谢谢了,李律师!
任何协议都是权利和义务的事先预定,因此,在制作合作协议时,要尽量将今后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全盘考虑进去,并拟订合理的预决方案,这样才可以让协议起到防范风险、消弥矛盾的作用,所以协议要制定得尽量细致,尽量具体,尽量具有可操作性及前瞻性。一般来说,拟订合伙协议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本的投入、收益、运作及督管方案;二是经营管理及决策方案;三是责任承担及风险防范方案;四是违约解决方案。[B]分支机构的民事能力问题[/B]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及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缺乏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因此,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这些企业和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对外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果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那么该合同无效。分支机构的法人单位负无效合同责任。你好,因为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那么就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分支机构所签合同的行为非民事法律行为,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分支机构的法人单位对此承担无效合同责任;《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单位在合同确实无效后,只返还本金不支付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承担的无效合同责任比较适当。
[B]房屋转租的效力问题[/B]李律师:事情是这样的:去年的10月19日我从广东打工回来,于我们县城接了一间门面(我的上一任也不是房东,但他是直接跟房东签的经营承包合同)做服装生意,因为以前没有经过商,什么对我来说都是一片空白,我接门面的那个老板跟我说:因为房子的房东不同意转让门面,要是房东问起来就说是我们合伙人,我同意了,于是跟他签了一份门面经营承包合同,租赁期从2004年10月19日到2007年2月19日为止,交给他转让费52000元,四个月的房租6000元,共计58000元,(实际上就是转让的形式)。因为没有经验,所以生意不怎么样,我就想着把门面打出去,但是接店的人说要和房东直接签合同,我跟房东联系后才知道房东是坚决不同意门面转让的,所以我想请问一下,我跟上一任老板签的门面经营承包合同有效吗?另外,那个人今天找到我说要我交房租,还说如果不交就要收回门面了,请问他有资格这样做吗
你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你与承租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因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故效力待定。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那么你与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也应无效;在此情况下,你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承租人返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不解除合同,那么你与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暂时有效,你仍应支付租金。
[B]未亲自结婚的效力[/B]我与他结婚的时候,因为两个人都在外面打工,所以都没有回去办手续.但是当时他家里人与登记的关系好,所以就直接办理了结婚证(我们都没有在上面签名).现在我们已经闹得不可开交了,听说像这样的结婚是无效的.可是我不知道怎么去处理.怎么办啊...还有,他因为在外面找小姐,得了性病,我可以要求赔偿吗?请李律师解答。
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是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同时第11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时起,确立夫妻关系。综合这些条款来看,夫妻关系的确立应该从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时起,也就是说颁发了结婚证,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就已经确立了。至于登记过程有问题,那是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问题,当然要追究他们的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当事人夫妻关系的确立。所以,仅以婚姻登记中的程序问题来否定婚姻效力,理由不充分。如果你丈夫的性病影响到了你的身体健康,你可以主张要求损害赔偿。
[B]道路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B]由于道路维修.安全提示标识不清楚的作业水泥路段.以至于行路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路段的单位该承担赔偿部分责任损失吗?维修路段只有锥型柱.车辆慢行.和一条普通的绳子围成的标识.再无其它任何的标识.维修路段有一堆石头.因为是在夜间行驶.标识的不清楚再加上一堆石头.以至于当事人在没反光灯.不清楚的情况下而发生车祸死亡.死亡原因是被路段的石头磕到后脑抢救无效死亡的。当事人也是有过错,摩托车是无牌无照的但有正式发票买的新摩托车.我们应该负全部的交通责任吗?
你好,从你所述看来,应该是一个混合过错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另,《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可见,施工方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看其是否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其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B]劳动合同解除[/B]你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另外,《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故此,你这种情况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单位补发拖欠的工资并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B]公司财产分割[/B]您好,李律师,我们结婚几年了,没有孩子,现在我老公有两个自己的公司,一个赢利,一个亏损,赢利的公司开始经营的费用基本都是我以及我家出的,现在是他掌握的,我没有过问过,我对其中的经济一点也不知道。现在我们不在一起,我发现他和另外一个女的同居几年了,我才发现,觉悟,我想和他离婚,律师大人,您能告诉我下我的财产问题吗?我能分得的最大财产是什么?谢谢!您能抽出时间给我回个邮件吗?可能的话我将请您做我的律师进行解决我的困扰。结婚以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公司投入资本系婚前你和你的家人投入,那么如无其它约定,则公司的投入资本为你个人财产;结婚以后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如果公司的投入资本系婚后你和你的家人投入,若无相反约定(比如你的家人投入部分已明确说明是赠入你个人的),那么这部分资本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该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你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的话,在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的基础上,可以再就对方所分得的财产要求其对你予以赔偿。
[B]职员业务代付款[/B]我朋友在一家投资贸易公司上班,当她刚进去的时候,公司要求在十天类要出业绩,就是说要客户来投资,朋友刚从学校毕业出来,家也是外地的,投资一个项目要17900元,如果没办到的话就要失去这份工作,她没办法,只好借了两千块钱算首付,才得到这份工作,她以为再找个客户过来投资,好把那两千块钱拿回来,还给朋友,可是公司不同意朋友这种做法,要她再去找,还鼓励她向家里要钱来投,但是家里不同意,现在没办法把余款交上去,上班壹个月才拿那么壹点,现在公司说再不把余款交了,那么那两千块也没了.我们都是刚从学校毕业的,身上根本没那么多钱,壹万多块对于我们来说是壹笔不少的数目了,眼看公司说那两千块没了,我们都急了,那钱还是借的,交首付的时候公司只开了暂凭收据给我们,上面写了首付款.余款也是公司写的,要求我们什么时候交了.现在我想求助李律师.我怎么样才可以拿回那两千块钱呢,公司的做法合法吗?那两千块就这样没了吗?希望你们能帮帮我们,我们刚从学校毕业出来,没什么经验,
可以基于以下理由要求公司退回这笔款项。1,如果公司明知这两千元系你为完成任务被迫交付,公司行为非法;2,项目投资协议书是否有关于余款不支付,首付款处理方式的约定,如果首付款处理方式本身不合理不合法,可以要求公司作适当处理;3,这笔款项的性质就你所述而言,是公司的不当得利(即无法定或者约定理由所获),公司应予返还;4,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不论公司本身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依普遍的眼光判断,这都是显失公平的处理方式,公司应基于诚信及公平原则,将此款返回。
[B]相互伤害[/B]有一男子骑摩托车在市场里买东西,并且车子未起动,其男子是双腿跨在摩托车上的,他用双腿在地上趟着走。旁边有一怀有7个月的孕妇,与其丈夫在蹓达。该男子不小心碰到了孕妇,摩托车后面刮到了孕妇的屁股,孕妇没站稳,趴在了地上。其丈夫不愿意了,对男子说:“你瞎啊!”男子未知声,其丈夫又说:“哪我就让你瞎!”说完,伸手就向男子眼睛上打去,一拳下去,该男子眼睛就青了,有瘀血。于是其丈夫又叫来四、五个人将其该男子给打坏了,该男子没有还手,而且还将孕妇送到了妇产医院检查。后来孕妇又到中医院做检查,在中医院住了三天院。各种仪器检查未有异常情况,胎儿正常。该孕妇又转哈医大二院检查,现在哈医大二院住院。检查结果也未见异常。后其丈夫将此事报案到交警部门。被打伤的男子在本市医院检查后,经诊断为眼眶骨骨折,并且脑部有水肿,眼睛已经肿胀封闭看不见外界,并且已住院治疗。其眼部的骨折不能做手术,只能靠慢慢的养,即使慢慢的养也一定能够长好。后其家人将被打事件报告到当地派出所。现在被打男子的家人积极地与孕妇家人联系,想尽快解决此事。是给孕妇多少医药费,还是孕妇给他多少医药费。但每次与孕妇家人联系时,其家人都说没时间,而且每次又说孕妇有宫缩,有出血、肚子疼等,总是在拖延时间。孕妇家人是想多住一天院,想让男子多赔一些医药费。现在这种情况,作为被打的男子该如何更好的解决此事?做法签行吗?怎样做对该男子最为有利!请李律师帮助解答。谢谢!
可先向公安机关报案,作一个伤情鉴定,如果鉴定为轻伤以上,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并附带追究其民事责任。如果鉴定为轻伤以下或者不愿意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方面可以和对方协商理赔,另一方面可以先治疗,等伤情基本稳定以后,到有鉴定资质的部门作法医鉴定,确定伤残程度和后期治疗费用,然后再和对方协商处理或者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如果孕妇并没有因此次事故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并没有其采用的治疗手段那么严重,那么其所支出的不必要和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是得不到赔偿的。[B]六个月大的小孩是否会判归父方抚养[/B]法院判归小孩抚养权归属的原则是看哪一方对小孩的成长和教育更为有利,一般来说,考虑到婴幼儿对母亲抚养的依赖性,两周岁以下的小孩原则上判归母方抚养。另外,双方的教育背景、经济收入、职业性质及前途、身体健康状况、家庭背景都是法院在考虑抚养权判决时参考的因素。如果你没有比你妻子极具优势的抚养条件,你妻子也没有不适宜抚养小孩的重大因素,而你又一定要得到小孩的抚养权,建议你在小孩两周岁以后提起离婚诉讼。[B]抚养权是否可以剥夺?[/B]我一个朋友闹离婚,孩子都10多岁了好像是13岁,父母都要求孩子跟自己,但是孩子说谁也不要,他要跟外公外婆,我就想问一下,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有没有权利要求和别人一起生活,法院会怎么判?谢谢抚养权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因此,如果父母亲不愿放弃对小孩的抚养权且并无不能享受抚养权的法定因素,法院就不能仅凭小孩的意愿而剥夺父母的抚养权,同时,基于抚养权的义务性,父母双方也不能无故不履行抚养义务。13岁的小孩为限制民事权利行为人,但是已经可以清晰明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意愿,因此,在判归抚养权时,法院会充分尊重小孩的意愿。
[B]协议离婚是否可以由律师全权处理?[/B]不可以的。协议离婚是对于身份权的处理,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应该由当事人亲自予以处理。《婚姻登记条例》弟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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