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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违规收案遭停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收了委托人10倍费用,律师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事后,委托人认为律师根本没有去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对此很不满,并一纸诉状将律师告上法庭。最终沙院判决当事律师败诉,并将当初收取的“风险辩护费”返还给委托人。

案情:

律师收费行为非法应退钱

熊女士的丈夫欧某涉嫌一起职务侵占案件。2010年9月,熊女士找到沙区一家律师事务所,请律师张-路(化名)代理案件,双方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她缴纳了3.5万元“风险辩护费”,合同约定为欧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承诺若没在约定日前办好就全部退还。

熊女士称,对方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并收费,且收费后没有出具正式发票,只是手写了一张白条。由于这名律师私自违规收案,无法出具会见嫌疑人的介绍信,没有到看守所会见欧某,也无法出具公函到案件承办单位办案。

事后,熊女士认为,张-路没有提供任何法律服务,收费行为非法,应退钱,于是将其告上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当事律师则认为:取保候审成功就算服务了。在庭审时,张-路称,法律服务合同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签订的,但他承认没有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收费未开发票也是事实。但这不影响整个合同,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010年10月1日前为欧某办好取保候审手续,事实上9月26日,欧某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法院判决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无效

今年3月,沙区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张-路在办理欧某取保候审时,私自与委托人签订了代理合同,收取代理费3.5万元,并未出具正式发票,属于私自违规收案,其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对张-路停业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欧某证实张-路在办理取保事宜,但出看守所前他一直没见过这名律师。

由于双方争议很大,未能达成调解。

法院认为,我国《律师法》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私自受托、收费,禁止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被告身为执业律师,私自签订合同并收费,且在刑案中实行风险代理,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风险辩护费”理应返还。但对成功取保这部分费用,法院酌情主张3500元。

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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