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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在检察院复制全部材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据了解,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检察院应当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中的全部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办案中形成的请示、报告、审批材料、部门讨论记录、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退查提纲等检察机关的内部工作材料,不属于阅卷范围。律师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打印、复印或者拍照等方式。条件具备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供辩护律师所代理案件的电子案卷材料供查阅、摘抄和复制。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华指出,律师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前只可查阅鉴定资料、拘留、逮捕等法律文书,而暂行办法则明确律师可以查阅案卷中的全部材料,这将促进辩护律师有效地进行刑事辩护。同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可以用拍照方式复印案卷材料,将极大方便律师的阅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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