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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意义
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意义是什么
首先,律师执业豁免权的主体是指实施律师职业活动的人员,即必须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或实习期满取得律师执照的律师。《律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因此,享有律师执业豁免权的主体是在一定时期内持续、稳定地从事律师业务的律师,而非广义上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从英国、美国、法国、日本、比利时、卢森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律师职业豁免权一般都只赋予律师。除律师外,其他公民也可成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若将律师执业豁免权的主体扩大为在诉讼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或其他公民,这不仅不利于法律服务的专业化程度,而且也不利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实现。因为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为了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律师的一项职业特权,是律师这一职业本身才享有的,是以律师职业的自律性为保障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公民代理的情况,但却不能赋予非律师代理人此项权利。非律师代理人属于社会各界的不同行业,担任代理人只是其兼职,不可能形成自己的自律组织,也不受律师协会的管理,由于缺乏行业自律性的特点,一旦赋予其律师执业豁免权,必然会使这一权利无制约的膨胀而导致权利的滥用。反之,由于律师职业本身的特点,使得赋予律师的执业豁免权则是相对的,律师的职业行为会受到律师协会的管理与约束。因此,律师执业豁免权与律师的行业自律相辅相成,将律师执业豁免权限定在律师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范围内是十分必要的。{4}
其次,律师刑事执业豁免权只有律师在行使辩护、代理职能时才能够享有。其他情况下,律师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能予以豁免。律师的主要职能是通过辩护、代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管在庭下还是在庭上,律师只要是善意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所发表的言论,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因此追究其刑事责任。律师在履行职责时享有执业豁免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律师在法庭上公开发表的言论或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得以诽谤、侮辱、作伪证、妨害司法等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律师在此过程中有过失,即如果律师在诉讼中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虽然失实,但不是有意伪造的,就不属于伪造证据,也不能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律师有权对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限定、撤销进行辩论;就是罪大恶极的被告人,律师仍有权接受委托,而不能以蔑视公众舆论、道德或以违反法庭纪律为由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律师在依法行使辩护时,不受非法拘留、逮捕、起诉和审判。当然,律师可以成为普通犯罪的主体,如杀人罪、伤害罪、行贿罪等等,作为一般主体实施的、与执业无关的犯罪,这种情况在任何国家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律师在犯这些罪行的时候不享有执业豁免权。{5}
再次,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内容。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内容包括言论豁免权、作证豁免权以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失实豁免权。律师辩护言论豁免权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代理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所谓言论,既包括口头发言、提问,也包括书面发言材料。律师刑事言论之豁免不同于公民之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宪法权利,除法律限制之外,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律师言论之豁免是赋予律师一种法庭言论之权利,比普通公民之言论自由更宽泛,使律师可以没有顾虑地发表意见。律师作证豁免权是指律师对在执业过程中所发现的不利于被指控人的事实与材料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此种权利是律师因保密义务所产生之权利,同时也是律师的法定义务。律师的保密义务是指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这也是律师的职业伦理义务,是执业律师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律师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失实豁免权是指律师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失实不受法律追究。律师由于调查取证权限及手段等受到严格的限制,其向法庭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等证据材料可能会失实,对律师向法庭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等证据材料失实的行为,应赋予其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从责任形式上看,律师豁免权所豁免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律师责任的豁免是否仅限于刑事责任在世界各国并不一致。有的国家主张只能免除刑事责任,而有的国家则不加以限制。前者如卢森堡、波兰的法律规定,律师在履行职务时,享有豁免权,即律师在执行职务时,除法官和检察官以外,如果侮辱了其他人也不受刑事制裁{6};1959年8月10日制定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律师条例》第七篇“地区仲裁法院的诉讼”第117条规定,不得因执行地区仲裁法院的程序而拘留、逮捕或者审讯律师。后者如日本,律师在法庭上辩护,不受法律追究,即使律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为一位有罪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也不能追究律师的任何法律责任;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最后,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一种有限豁免权。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此外,对下面三种情况,律师应当承担责任:一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如果故意制造伪证或者虚假证据的,明显违背了国家设置律师职业的初衷,混淆了是非,不利于司法当局或行政当局查清事实,不利于国家正确司法或执法,因此应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吊销律师执业证。同时,当律师故意制造伪证、假证的情况出现时,应与其他法律职业者和普通公民一样,适用有关故意制造伪证、假证的法律规定进行定性量刑。二是律师违法违规执业,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因此律师出于故意或过失,违法违规执业,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给予当事人赔偿。三是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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