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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收费制度
1997年3月,原国家计委、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律师收费行为。此后,由于各地律师业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中央一直未制定统一收费标准。2000年4月,原国家计委、司法部下发文件,规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暂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多数省(区、市)按照这一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的临时标准。但是,随着我国律师业的快速发展,这个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2006年,司法部与国家发改委共同下发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新出台的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收费的标准、方式、程序、监督机制和处罚措施等各个环节。办法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办法严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环节和收费程序,严格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法实施以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地律师协会会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宣传,使广大律师熟知并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指导、督促各地制定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开展律师服务收费大检查,督促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律师收费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在规范收费中的基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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