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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收费标准(附合肥律师收费调整)
安徽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
鉴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19号)执行期已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规定,现适当调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仍按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三、本收费标准自2010年2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3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附件: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合肥市律师收费标准调整
2010年2月10日起,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将执行新标准,相比老标准,新标准略有调整。以合肥为例,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原来是按每小时40元至800元收费,而新标准中,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新收费标准的执行期为3年。
新标准仍按三类划分
据悉,新标准中,仍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按计件、计时以及风险代理收费划分。
其中,计件收费按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不同收费:如,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为1000~6000元/件;审判阶段为1200~12000元/件。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的,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则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如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按4~5%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则按0.5~1%收取。
计时收费中,委托人一般关心的是时间如何计算。按规定,按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两名及其以上律师的,应当分别计算每名律师的工作时间,相加后确定;另外,计算工作时间以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准,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而律师实行风险代理,则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或收费合同约定的标的额30%内收费,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法援案件不得收费
物价部门在标准中特别强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员等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或请求劳动保险金、劳动赔偿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生活确有困难,难以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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