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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计件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代理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民事案件:1500元/件。2、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标准的50%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上诉基本标准3倍以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上诉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的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10倍。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可在上述标准10倍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代理费: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基本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行收费(累进制)

争议财产标的收费比例

1万元(含)以下免收

1-10万元(含)4%

10-50万元(含)3%

50-100万元(含)2.5%

100-500万元(含)2%

500-1000万元(含)1.5%

1000万元0.7%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收费规定: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协商收费规定:

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律师在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提供其他非法诉讼法律事务等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公示的指导标准协商收费。

详见常州律师网公告栏和各律师事务所公示栏中《江苏省律师服务计件收费标准》、《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委托代理权限

一、一般代理:

律师负责开庭前的调查取证、出庭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或非诉调解活动,发表代理意见,但在进行前述活动时,当事人应亲自参加,决定是否反诉,放弃诉讼、申请权利、接受调解等。

二、特别代理:

律师有权不经过委托人的同意,代表当事人决定是否反诉、是否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权利,接受调解,是否上诉等。特别代理的律师决定就等于是当事人本人的决定,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主要执业纪律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务;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四、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六、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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