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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旅游诉讼律师费如何收取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北京旅游诉讼律师费如何收取

根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规定: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诉讼或仲裁

1、代理费:

(1)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所需耗费时间,代理律师知名度和经验,在2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外地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收费比例计算:

争议标的10万元以下部分×5%5000元;

争议标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部分×3%17000元;

争议标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部分×2.5%29500元;

争议标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2%109500元;

争议标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部分×1%159500元;

争议标的1000万元以上部分×0.75%;

2、办案费:

(1)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复印、打印等费用实行包干制,按以下标准收取:

(2)北京市内(城八区)案件人民币15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

(3)北京市郊区案件人民币20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

(3)外地案件差旅费实报实销。

(4)办案所需其他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3、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代理二审案件

(1)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二、旅行社会的陷阱有哪些

(一)诱人广告低价揽客

面对竞争激烈的旅游市场,有些旅行社为拉拢客源,纷纷打起了价格战,推出了充满诱惑力的旅游宣传广告,旅游产品价格之低让人超乎想象。让利于消费者本无可厚非,价格降低了,但运作成本是固定的。随之而来的自然是旅游服务质量的缩水及增加了其他项目的开支及广告之外的“自费”项目价格,譬如一些导游往往临时变更路线,增加自费项目迫使游客消费,同时压缩旅游景点观光时间,以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

(二)食宿降低标准诱惑游客购物

就餐时,一般都是标准餐,旅行社往往会在这方面动脑筋,千方百计地降低标准,减少实际开支,至于是否吃到标准,只有旅行社和饭店清楚;住宿也是如此,以准星级或相当于某星级来欺骗游客。在旅游购物时,不要被少数导游的虚情假意所迷惑,他们往往以能找到货真价实的购物点为由,诱导消费者前去购物,消费者在享受“物有所值”的同时,导游也从购物点拿到了丰厚的回扣。

(三)虚假宣传误导私自转团卖团

有些旅行社在广告宣传页、行程单上罗列出许多景点,甚至还打出了“免费赠送景点”的招牌,消费者看似一份丰盛的旅游大餐,殊不知这些景点其实大都是免费的;有些旅行社报名游客人数较少,难以成团,考虑到经营成本,他们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甚至在消费者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旅游者转并给其他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有些旅行社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旅游政策、旅游常识的欠缺,把其业内的矛盾纠纷转嫁给消费者,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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